
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,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,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,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(杯)、奶瓶、餐盒(含保鮮盒)自去(101)年7月21日起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範進行標示,更在今(102)年7月21日起規範一次性使用的塑膠食品容器也應明確標示品名、材質名稱、耐熱溫度、原產地(國)、淨重及容量等、製造日期、廠商名稱、使用注意事項及警語等事項,標示內容應以印刷、打印、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,其中供重複性使用之產品,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,更要求應以印刷、打印、壓印方式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,否則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。
民眾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,應注意產品標示的特性及正確使用方式,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或高酸性的食品,清洗時亦建議使用中性洗潔劑並避免過度刷洗造成表面損害,以維護使用安全。相關規定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「食品容器具及包裝管理專區」(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.aspx?sid=1906)項下查詢。
以上廣告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供